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电子保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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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书

用户委托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下称担保机构)开具投标保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户委托担保机构开具投标保函,担保机构对用户提供开具投标保函所需要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名称、编号等)进行审查,针对符合开具投标保函条件的,同意接受用户的委托,并以担保机构的名义开具投标保函。

第二条 担保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具投标保函,保函的受益人及担保金额由用户提供材料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 除向担保机构支付服务费外,因上述投标保函业务所产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审费、评估费、保险费)均由用户承担。

第四条 用户声明与保证:

(一)用户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二)用户向担保机构交付的所有材料及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用户用于担保的抵(质)押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抵(质)押等情况;

(三)用户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将本协议书项下投标保函保证事项的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担保机构或随时应担保机构要求如实书面告知;

(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对用户财务状况及本协议书项下投标保函保证事项的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本协议书有效期间,用户住所发生变更,保证于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担保机构;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用户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及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对担保机构权益的保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用户保证立即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并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用户才有权申请担保机构为其开具投标保函:

(一)用户提供了开具投标保函所需要的齐全资料;

(二)用户已经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第六条 就担保机构向用户开具投标保函的事宜,为保障担保机构的权益,用户向担保机构承诺如下:

(一)用户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诚实信用或与其他人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没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等行为。

(二)若担保机构因向用户开具投标保函而承担任何责任,均可向用户追偿。同时,为保证担保机构追偿权能得到实现,用户同意以其信用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以确保担保机构的权益。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用户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用户未支付本协议书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

(二)用户在本协议书项下所做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报告及与本协议书有关的其他文件中的陈述或保证被发现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用户及用户所经营或参股的企业没有及时清偿对其他人的所负的任何债务,已经被起诉或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危及担保机构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益;

(四)用户发生可能危及担保机构的权利情形。

对上述用户违约情形的列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用户其他违约情形的构成。

用户违约的,应按担保金额的20%偿付担保机构违约金。

第八条 因用户原因,投标保函受益人要求担保机构承担投标保函责任并最终导致担保机构赔付资金的,无需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应在收到担保机构赔付通知之日起5日内全额赔偿担保机构承担的赔付款项并向担保机构支付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以担保机构赔付款项为基数从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清偿日为止)。

第九条 用户未依约清偿赔付资金或者支付其他应付款项,担保机构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与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和执行费等费用,均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 投标保函到期、担保机构承担赔付责任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新保函后,用户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担保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内的一切条款均为可分割及独立之条款,若其中任何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用户、担保机构双方均可向担保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双方已详读并同意遵守全部条款,本协议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